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原告 詹世揚 訴訟代理人 陳彩蓮 被告 洪達欣
林明杰 陳尉軒 上列被告洪達欣等人因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陳苑文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