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56號原告 陳德清 被告 康勝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惠茹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56號原告 陳德清 被告 康勝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