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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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抗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1189號抗告人 黃蕙真
寶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柄政 共同代理人 陳信憲 律師相對人 李弦霖
林倖米 張豐麟 張翼麟 張環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35號所為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萬元。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而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為共同抵押,關於共同抵押涉訟時,除抵押物價值低於所擔保之債權額外,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該共同抵押物所擔保之同一債權為準(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71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抗告人黃蕙真、寶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邦建設,與黃蕙真合稱抗告人)在原審起訴主張:伊等分別為附表一、二所示土地(下分稱附表一、二土地;合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前手即第三人寶利泰建設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寶利泰公司)於民國88年1月29日以斯時其所有系爭土地,為相對人李弦霖及林倖米、張豐麟、張翼麟、張環麟(下分以姓名稱之;林倖米以次4人,下合稱林倖米等4人;李弦霖以次5人,下合稱相對人)之被繼承人 張秋隆 ,分別設定附表三編號A、B所示抵押權(下分稱系爭A、B抵押權,合稱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因除斥期間屆滿消滅,有應予塗銷之原因,爰依民法第767條中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聲明求為判決:㈠李弦霖應將黃蕙真所有附表一土地上所設定系爭A抵押權登記塗銷。㈡李弦霖應將寶邦建設所有附表二土地上所設定系爭A抵押權登記塗銷。㈢林倖米等4人應將黃蕙真所有附表一土地上所設定系爭B抵押權登記塗銷。㈣林倖米等4人應將寶邦建設所有附表二土地上所設定系爭B抵押權登記塗銷等語。
三、原裁定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1億381萬2,224元,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000萬元。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抗告意旨略以:系爭土地共同擔保之債權額僅3,000萬元,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顯有違誤,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此部分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系爭抵押權固均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3,000萬元,但李弦霖、張秋隆之債權額比例各2分之1,足見系爭A、B抵押權共同擔保債權限額3,000萬元。而抗告人於112年8月23日起訴時(見原審卷第7頁),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合計為5,190萬6,11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二所示)等情,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可據(見原審卷第21至51頁),揆諸前開一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共同擔保之債權額3,000萬元為據。原裁定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000萬元,尚有未洽,抗告人指摘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當,洵屬有據。爰將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廢棄,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即失所附麗,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林哲賢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永訓附表一(幣別:新臺幣):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112年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價額(面積×公告現值)所有權人應有部分新北市新店區竹林段11502地號277.6451,60014,326,224元(277.64×51,600)黃蕙真全部21503地號10.0453,000532,120元(10.04×53,000)黃蕙真全部31504地號358.0651,60018,475,896元(358.06×51,600)黃蕙真全部41525地號173.3551,6008,944,860元(173.35×51,600)黃蕙真全部合計42,279,100元附表二(幣別:新臺幣):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112年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價額(面積×公告現值)所有權人應有部分新北市新店區竹林段11529地號2.0551,600105,780元(2.05×51,600)寶邦建設全部21530地號10.0351,600517,548元(10.03×51,600)寶邦建設全部31531地號166.7451,6008,603,784元(166.74×51,600)寶邦建設全部41532地號7.7551,600399,900元(7.75×51,600)寶邦建設全部合計9,627,012元附表三:
編號不動產明細抵押權設定明細A附表一土地收件年期:民國88年字號:新登字第026470號登記原因:設定登記登記日期:民國88年1月29日權利人:李弦霖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000萬元債權額比例:2分之1存續期間:自88年1月28日至91年1月27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契約約定權利標的:所有權設定權利範圍:全部證明書字號:088新資他字第000950號共同擔保地號:竹林段753、1502、1503、1504、1525、1529、1530、1531、1532附表二土地B附表一土地收件年期:民國88年字號:新登字第026470號登記原因:設定登記登記日期:民國88年1月29日權利人:張秋隆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000萬元債權額比例:2分之1存續期間:自88年1月28日至91年1月27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契約約定權利標的:所有權設定權利範圍:全部證明書字號:088新資他字第000950號共同擔保地號:竹林段753、1502、1503、1504、1525、1529、1530、1531、1532附表二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