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十一號
原告澎湖縣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棟樑 被告甲○○
丙○○○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宛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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