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584號
原   告  傅玉麟 即利達企業社
被   告 宗楊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二
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清償債務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開庭前補陳97年7月至9月,公司名稱為被告公司
之所有現場簽單等影本,且於開庭時應攜帶上開證物原本呈
核。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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