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交簡字第59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交簡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76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俊志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於偵查中
承認犯過失傷害罪,且於警方前往現場處理時,當場承認為
肇事人,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
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佐,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
條前段減輕其刑;又查:被告與告訴人曾於本院當庭達成調
解,同意賠償告訴人新臺幣(下同)25萬元,然經分期給付
,被告確實按期給付六期達15萬元後,即不再付款賠償等情
,有被告具狀提出之清償匯款收據六紙在卷可佐,爰審酌被
告係自首以及確曾賠償部分承諾之金額與告訴人等情,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許雅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