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字第78號
原 告 鄭開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英傑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
9,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官 謝永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