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北簡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字第78號
原   告  鄭開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英傑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
9,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官 謝永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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