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程士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士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程士展(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7年12月7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先後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12月7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檢察官聲請書所附附表之錯誤,均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張道周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何佳錡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附表:受刑人程士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間某日(19日以│105年4月2日││││後)至105年4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9105、10459、11461、16│9105、10459、11461、16││││042號│04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64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64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1日│107年8月1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155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15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0月24日│107年10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353號│173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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