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訴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訴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林翔瑜
相 對 人  蘇志明
       蘇智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蘇志明之債權人,相對人均
為被繼承人 蘇英 之繼承人,於民國100年8月11日間就蘇英
之遺產即高雄市○○區○○段○○號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
0分之60,及坐落其上同段2814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作成遺產分割協議由相對人蘇智亮繼承
取得,上開無償行為致聲請人無法取償,已害及聲請人債權
,聲請人業依民法第244條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上開遺產分割
協議之債權行為及移轉系爭不動產之物權行為,為使第三人
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不動產
所有權,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
爰請許可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
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
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五
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
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係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提起訴訟,其訴訟標
的核屬基於債權關係所生之請求,並非基於「物權關係」之
訴訟標的,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所定「訴訟標的
基於物權關係」之要件不合。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洵
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冒佩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