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70號原告丁○○原告丙○○原告戊○○原告甲○○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景明 被告己○○訴訟代理人 許永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贀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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