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2年度訴字第2105號原告甲○○
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天良 律師被告丁○○
丙○○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武旺 律師複代理人 金輔政 律師被告己○○即石德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94年9月8日所為之判決,於民國94年9月14日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應補充為「被告應將坐落台南縣○○鄉○○段○○○○號,地目田,面積2898.90平方公尺之土地,辦理分割(分筆)登記,登記為如附圖(一)【複丈日期93年6月10日之複丈成果圖】所示,123部分面積為1358.73平方公尺,123-A001部分面積為1540.17平方公尺,並將其中之123-A001部分,面積為1540.17平方公尺,移轉登記為原告共有,所有權應有部份均為二分之一。」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此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 陳明 本件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聲請以判決補充之,經查主文第一項之部分,核與規定相符。
三、依首開規定,爰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書記官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