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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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智字第27號原告見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被告健倫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六號兼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 律師
林士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十四年度智專三(三)零伍零柒柒字第零玖肆貳零玖零零柒捌零號舉發審定之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十四年度智專三(三)○五○七七字第○九四二○九○○七八○號舉發審定之行政爭訟程序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季芬
法官黃莉莉法官黃翰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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