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41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陳春美 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明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魯鳳雲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
黃渝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41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280元;反訴部分核定為24,847,096元【即:先位上訴聲明之標的價額19,854,834元(計算式:臺北市○○區○○○路○○○號7樓之9、12之17房屋所所有權鑑定價格加計上訴人訴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之8,808,096元即7,588,979元+3,457,759元+8,808,096元=19,854,834元);備位上訴聲明之標的金額24,847,096元;二者取其高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3,150元、346,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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