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7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7915號聲請人頂擎一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哲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屹徵企業社、 余慧俐 、 王人頡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屹徵企業社正確之負責人姓名。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請陳明提示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