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71號原告 王陽利 訴訟代理人 安玉婷 律師被告 王致中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 律師
陳勇成 律師 陳睿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查原告請求被告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參酌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及系爭建物、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分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一、二所示,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6,282,4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352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裁判費129,92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5,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巧吟附表一┌──┬─────────┬─────────┬─────┬─────┬──────┐│編號│門牌號碼│坐落土地│面積│每坪單價│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新台幣)│├──┼─────────┼─────────┼─────┼─────┼──────┤│1│台北市○○區○○路│台北市○○區○○段│約8.53坪│56.98萬元│4,860,394元│││81號9樓之3│3小段577地號(應有│││││││部分23/10000)││││├──┼─────────┼─────────┼─────┼─────┼──────┤│2│新北市○○區○○路│新北市○○區○○段│約29.93坪│22.5萬元│6,734,250元│││73巷21號8樓│134、135地號(應有│││││││部分183/100000)││││├──┼─────────┼─────────┼─────┼─────┼──────┤│3│新北市○○區○○路│新北市○○區○○段│X│X│80萬元│││75號地下1樓停車位│134、135地號土地(││││││編號195號│應有部分10/100000│││││││)││││├──┼─────────┼─────────┼─────┼─────┼──────┤│4│桃園縣桃園市○○路│桃園縣桃園市○○段│約24坪│16.1萬元│3,864,000元│││749巷2號7樓│49地號(應有部分12│││││││9/10000分)││││└──┴─────────┴─────────┴─────┴─────┴──────┘附表二┌──┬─────────┬──────┬─────┬──────┐│編號│土地│面積│公告現值│訴訟標的價額││││(平方公尺)│(新台幣)│(新台幣)│├──┼─────────┼──────┼─────┼──────┤│1│新北市○○區○○段│1.159│20,500元│23,760元│││13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93/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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