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0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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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099號聲請人 薛明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薛輝煌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釋明票號234951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三、相對人薛輝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