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87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明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魯鳳雲 訴訟代理人 黃渝清 律師
陳彥希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陳春美 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 律師複代理人 羅元秀 律師
郭瓔滿 律師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王怡婷 律師
谷湘儀 律師 李冠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6月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7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
法官林哲賢法官郭顏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馬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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