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234號上訴人宏瑞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麗玉 被上訴人 許滄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年度勞訴字第234號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貳仟肆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ꆼ仟陸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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