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41號原告明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魯鳳雲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
黃渝清 律師被告 陳春美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0,102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53,19
1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請求金額816,919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土地價額即以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53,880元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之面積10.302平方公尺(1,51568/10,000)=7,553,1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844元,原告僅繳納70,102元,尚欠5,742元(計算式:75,844─70,102元=5,7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曾育祺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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