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一、台 陳春美 等與明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一部上訴事件依職權裁定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92號上訴人陳春美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 律師
羅元秀 律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伯川 被上訴人明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魯鳳雲 訴訟代理人 黃渝清 律師
陳彥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3年度重上字第874號),提起一部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黃伯川為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本件原審命(信託登記之受託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將台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68/10,000(委託人為上訴人陳春美)移轉登記與被上訴人,其訴訟標的對於陳春美、土地銀行必須合一確定,陳春美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上訴效力及於土地銀行,應將之列為上訴人。茲土地銀行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黃伯川,有土地銀行首長介紹公示資料查詢可稽,自應由黃伯川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黃伯川及被上訴人均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滕允潔法官林金吾法官周玫芳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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