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二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費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炳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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