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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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八號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聖斌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壹佰伍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蓮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許永溪┌───────┬─────────┬───────────────────┐│項目│金額(新臺幣元)│備註│├───────┼─────────┼───────────────────┤│裁判費│一一、八五九│原繳九九三六元,補繳一九二三元│├───────┼─────────┼───────────────────┤│送達郵資│七九二│原繳三九○元,補繳三四○元及六二元│├───────┼─────────┼───────────────────┤│測量費│八、○○○││├───────┼─────────┼───────────────────┤│差旅費│一、五○○││├───────┼─────────┼───────────────────┤│合計│二二、一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