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六一六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全美羽毛有限公司與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再抗字第五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抗告,僅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始得為之。本件抗告人非原裁定所列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竟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依上說明,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並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葉勝利法官劉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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