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黃則謠 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 黃江容 代理人 劉明輝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甲○○收養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法官劉延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