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本院裁定(八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五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五五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敍明該裁定究竟有何法定再審原因,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福安
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朱錦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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