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聲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乙○○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聲請訴訟救助,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又當事人在原審曾經繳納裁判費,而於訴訟進行中不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之變遷,不能遽為聲請訴訟救助。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所提出之里長證明書,僅載明聲請人年老體衰,無力工作,生活貧困等語,並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又聲請人在原審曾繳納裁判費(見二審卷一○頁),上開證明書,亦不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之變遷,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許朝雄法官梁松雄法官陳國禎法官劉延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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