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6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複代理人 鍾欣惠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