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抗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抗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抗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36號再抗告人乙○○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抗告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7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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