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上訴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79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吳美津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即被告於槍殺被害人之後,隨即逃匿無蹤,躲藏二個月之後,才被警員拘提到案,顯見被告確實有逃亡的事實,應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要件,而且被告所犯兩罪,均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四月,應認有相當理由足證有逃亡之虞,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號解釋意旨,應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要件,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9年6月15日延長羈押。茲本院查其羈押期間至99年8月14日即將屆滿,本院於99年7月29日行準備程序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
8月15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劉雪惠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