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4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99年8月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因該罪法定刑非輕,被告逃匿規避審判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5月6日執行羈押。茲因羈押期間將於99年8月5日屆滿,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均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8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除於99年
8月2日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如主文所示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郭書豪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