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余伊婷

代理人 吳奕麟 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喬湘秦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卡禾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富忠

債權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權 人 新譽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債 權 人 雙城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昭德

債權人全聯當舖

法定代理人 林俊吉

債 權 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奇男

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債權人宋昭德

代理人 李榮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余伊婷自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詳如債權人清冊)負有新臺幣(下同)1,004,332元之無擔保債務。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債務總金額則有1,004,332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3月19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1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等資料佐參。經審核結果,聲請人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詳附表)。又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無從事營業活動,所負無擔保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亦無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附表: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案號: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1號)

否□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

1,004,332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卡禾貝企業有限公司148,840元、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8,957元、丙○○69,143元、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77,193元、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6,618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7,873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1,042元、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33,885元、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1,388元、逗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元、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900元、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38,685元。以上金額,合計1,061,524元。

總金額合計:1,277,724元

逗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調解程序中,陳報其僅為第三方借貸媒合平台,本身對債務人無任何債權存在,上開債權已轉知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譽通股份有限公司、雙城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甲○○○。以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之記載數額計算,即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642元、新譽通股份有限公司30,000元、雙城投資顧問有限公司57,558元、甲○○○30,000元。以上金額,合計216,200元。

4

債務人平均每月

收入

27,000元至28,000元(飯店房務員)

5

債務人每月費用

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515元的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內。

扶養費用:27,927元

未成年子女:3名

扶養義務人:二人

【聲請人長女於000年00月出生、長子於000年00月出生、次子於000年0月出生。依114年度每月生活必要費用為18,618元,扶養義務人數二人平均計算後,每名子女的扶養費用為9,309元;因此,聲請人應分擔3名子女的扶養費用,合計27,927元】。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105元

存款:105元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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