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35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355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505號

原告 陳宣霓

陳翠齡

被告 王錫淵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674號),經原告陳宣霓(114年度附民字第1355號)、原告陳翠齡(114年度附民字第1505號)各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王惠芬

法官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喬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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