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字第134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SINGKLANGPRANOM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SINGKALANGPRANOM」,均應更正為「SINGKLANGPRANOM」。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姓名「SINGKALANGPRANOM」之記載,係「SINGKLANGPRANOM」之誤寫,而該誤寫情形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依上開說明,爰依職權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就上開部分之記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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