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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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0號

上訴人 李愛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福康 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24,6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書記官蔣禪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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