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04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047號

附民原告 許媖淑

附民被告 羅宥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3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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