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2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71號抗告人順興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即原告代表人 姚青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7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