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147號原告 粟振庭 上列原告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查原告起訴狀所載列之被告除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外,另併列訴願機關「臺北市政府」為被告,與上揭規定不符,應具狀更正之。
二、原告應提出合於上開程式之補正狀及繕本各1份(含證物)。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