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4號原告 陳克 經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被告 蔡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坐落宜蘭縣○○鎮○○○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3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宜蘭縣○○鎮○○路○○○號房屋)價值計算,故土地部分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62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5,300元×65.4平方公尺=1,000,620元)、建物部分經核定為94,800元(按最新年度房屋稅籍資料所示之房屋課稅現值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095,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