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14號抗告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9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1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又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8日所為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聲明異議,核其內容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然上開裁定係屬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自屬不得抗告之裁定,且本院所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上亦教示「本裁定不得抗告」,則抗告人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自非合法,揆諸前揭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蓮華
法官石珉千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