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429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裁字第4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裁字第429號抗告人順興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代表人 姚青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7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又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針對原審民國107年6月28日106年度訴字第127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於107年8月1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年8月1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因抗告人逾期未補正,故原審以其抗告不合法,而以原裁定駁回其抗告,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主張原審106年度訴字第1271號判決與裁定錯誤百出,且安置外勞,法律規定須在7日內通報,原審106年度訴字第1271號判決竟稱須事先通報,該判決顯有錯誤,又107年6月7日行言詞辯論時,審判長 曹瑞卿 不讓抗告人與 蔡玉鳳 對話,哪來的辯論,惟上開判決記載107年6月7日辯論終結,是睜眼說瞎話等語。經核均係不服原審106年度訴字第1271號判決及裁定之理由,惟因抗告人於原審提起抗告不合法,基於「程序不合、實體不理」之法理,本院自無從審究,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蕭惠芳法官陳秀媖法官程怡怡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玉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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