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7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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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784號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蘇筱娟

債務人呂喬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參萬柒仟貳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六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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