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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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184號
法定代理人利明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詹雅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4月27日止累計41,456元正未給付,其中39,186元為消費款;1,050元為循環利息;1,22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51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436元
詹洢榳即詹雅婷
自民國112年04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4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750元
詹洢榳即詹雅婷
自民國112年04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9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