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二О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聲請人誤繕為蔡介山)受刑人乙○○右受刑人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美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易詮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