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08號
聲請人
代理人 朱陳筠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本院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條之規定,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責,然基於債務人(即聲請人)對自身財務、信用、工作之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之理,且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及第46條第3款之意旨,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之情形,法院亦得駁回債務人更生之聲請,顯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藉由課予債務人協力義務之方式,以示其確有債務清理之誠意。本件聲請人既主張有支付扶養費,惟有關受扶養人之所有資料均未能提出,難認有支付之事實,請依附件所示事項確實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件:
一、有無以聲請人或受扶養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若有,請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並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二、聲請人名下有無機車,若有請提出行照及現值估價證明。
三、請說明聲請人於「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6月起)每月之收入所得,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如薪資單、存摺內頁明細或切結書)。
四、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6月起至114年5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6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五、請提出受扶養人之最新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最新二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請說明受扶養人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6月起至114年5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6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