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小字第4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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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潮小字第47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郭建
       黃于珍
被   告  黃光盛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980元,及自109年7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961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28,9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承保車號000-0000號車輛(下稱A車)於107年7月
16日下午6時許,遭被告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
稱B車)擦撞,致車體受損,原告因而支出30,143元修復費用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並經本院調取
上開交通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在卷可佐,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
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
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事
故發生時B車於劃設有禁止變換車道線(即雙白線)路段變換車
道,因超車不當致擦撞A車,就系爭事故之發生自應負過失責任
。查A車自出廠日107年1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7年7月
16日,已使用7月,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保險代
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扣除折舊(計算式如附件)後之必
要修復費用28,98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09年7月26日起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範圍則無理由。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
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
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爰
依勝敗比例命二造負擔,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附件
計算方式:
㈠零件折舊部分
⒈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11,960÷(5+1)≒
 1,9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⒉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
 )即(11,960-1,993)×1/5×(7/12)≒1,163(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
⒊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11,960-1,16
 3=10,797
㈡必要修復費用=零件折舊後10,797元+鈑金工資6,600元+塗
 裝工資10,980元+引擎工資603元=28,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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