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360號
原   告 東方國宅富貴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柏璽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榮聰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50,8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
  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3,36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詳列自民國86年7
  月起至109年6月間,被告積欠管理費共計350,896元之計
  算式,上開期間內,管理費計算約定若有變更之決議,並應
  一併提出會議紀錄、當時有效之住戶規約影本(以上資料除
  正本外,尚需附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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