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吳庭嘉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共義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
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