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558號
109年度板聲字第189號
原 告 吳金惠
被 告 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賴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5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
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
聲請停止執行部分(本院109年度板聲字第189號停止執行事
件),因本案部分已裁定駁回,亦應併予駁回,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