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調字第208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調字第208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送達代收人  柯柏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雪芬 、許**間撤銷遺產分割等聲請調解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許雪芬尚積欠聲請人信用
卡債務未清償。而查相對人許雪芬為被繼承人 許金山 或許吳
免之繼承人,而被繼承人遺留有門牌為高雄市○○區○○○
路○○○巷○弄○號2樓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相對人許
雪芬為繼承人,且未聲明拋棄繼承,就系爭不動產竟不為繼
承登記,此不為繼承登記之無償行為使其限於無資力,而侵
害聲請人之債權,故聲請人聲請撤銷分割繼承登記,應將系
爭不動產回復原狀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許雪芬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
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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