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1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威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欽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數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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